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 :
1、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不是說只有拿到錢才是所得,你獲得了實物所得也是要交稅的,很典型的就是發了貨物(什么月餅、粽子啥的),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赡芎芏嗳瞬]有把實物所得計稅,但是并不代表它不需要計稅。
2、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并非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需要提供發票,直接造表發放即可,你也沒有聽說發工資還貼發票的。有些單位發補貼,要求員工提供發票報銷,比如發通訊補貼,要求員工提供電話費的發票,發交通費補貼,要求員工提供加油費發票等。
問其為什么這樣做?
會計說是有發票報銷的方式就不用計入工資核算,也不用扣個稅了。。。
01#
對于這個說法,個稅風險極大,提供了發票就不是個人所得不交個稅,不提供發票就是所得交個稅,發票有無是判斷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的標準嗎?并不是吧,你拿不拿發票也掩蓋不了你發放補貼的實質,特別是稅務局一檢查,發現你單位的報銷都是有規律的,比如每個人每個月金額都是標準的有規律的,那就更逃脫不了發補貼的事實了。所以,對于這種情況下,你就是實際采取讓員工用發票報銷方式發補貼,你也應該把金額并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要覺得有發票,你這個支出就是費用性質了,我們判斷是費用還是補貼并不是光看是不是有發票,誠然有發票你可以把一個補貼偽裝成企業費用,但是認真檢查,都是經不住檢查的。
02#
看到這里有朋友又得說,我們員工都要打電話,都要開車辦事,這些確實都是為企業發生的支出,我們拿公司抬頭的發票實報實銷費用,難不成還要按補貼交稅,這個也沒理由代扣個人所得稅呢!實報實銷的公司開支不交個稅,這個沒毛病,我們出差住酒店發生了個人住宿費回公司報銷,沒人說要扣個稅,我們墊付資金買了辦公用品拿發票到公司報銷,報銷款打給個人賬戶,這是墊付的公司支出,也不用交個稅。如果確實如你所說,確實是為企業支出而實報實銷的電話費,那自然是不需要代扣個稅,因為這不是補貼性質,而是企業費用了。但是對于這種實報實銷的操作,企業務必非常的關注,怎么樣處理才能給稅務局解釋清楚這是因公的費用支出,而非福利性質。很多時候,企業看似所謂的實報實銷,其實實質上就是人人有份的福利而已,表面上讓員工開公司抬頭的電話費發票、加油費發票,然后拿來報銷,賬務處理也不計入福利費,計入什么辦公費、交通費,這種操作無非也是掩耳盜鈴,真正實地翻翻憑證,看看報銷的規律(金額規律、報銷時間規律),很輕而易舉的就能看到你報銷的本質,到時候補稅是跑不掉的。而稅務局是最喜歡查你這個規律的。
03#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在判斷是否計征個稅,還是要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來考量是否是個人所得,而不能單純的以是否有發票為判斷標準。
1、
比如公司確實是真的有發生員工私車公用的情況,公司也需要為員工報銷這筆費用,怎么做才能夠盡量規避被認定為補貼收入的風險呢?我們需要從核算報銷流程和發票取得多方面做好內部控制,最終一個目標,不用嘴巴說,而是用證據鏈證明這個費用是因公發生,在稅務檢查時候獲得稅務檢查人員的認可。建立制度是關鍵!你必須有相關的制度把這個東西固化下來,你可以單獨制度一個私車公用報銷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下加入私車公用的相應規定。報銷流程和單據就是具體怎么做?填寫那些單據,準備那些票據?都需要清清楚楚的涵蓋。包括出行前提出出車申請單「時間、地點、出行事由等」,出行完成后的人員需要提供的報銷表格式,信息應該包括實際趟數、里程、相關雜費制度里面規定主要的地點,出行的市州多少公里數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來,采取每公里定額報銷多少油的方式進行計算。關于發票,都應該憑票報銷且發票都應該開具為公司抬頭,開票日期(通行費的日期)會佐證出行的真實性。如果做到這樣,制度健全,費用合理,出差業務證據充分,那我報銷了這筆費用自然可以通過解釋證明不是變相發補貼,實報實銷費用也不用扣個稅,減少企業的稅務風險。
2、
通訊費這個就比較難以區分到底是補貼還是個人實報實銷了,也沒人能做到監控員工手機到底多少分鐘是私人電話,多少分鐘是公務電話。所以通訊費這塊費用是很難甚至無法劃分清楚因公因私的界限,對其費用如果全額繳納個人所得是顯然是不夠公正的。怎么解決呢?手機由公司購買,員工使用手機產生的通訊費由公司承擔,發票開給公司,這樣使用公司資產產生的費用,自然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個人手機用于公司經營業務,憑發票報銷通訊費,那么在無法判斷公私界限的情況下,其實政策也是有考慮這點的。根據國稅發[1999]58號之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標準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稅務局對你報銷的通訊費也不花這個精力去區分你是實報實銷還是不同了,反正給你這么多標準,多了就視同你是補貼交個稅。
04#
整體來說,我們在判斷是否代扣個稅的時候,首先不是看是不是用發票報銷,而是應該首先看這個支出的本質。支出的本質是補貼,哪怕是以發票方式報銷獲取的,那也不能改變起補貼的本質,也應該代扣個稅。
而如果支出的本質就是企業的費用,那企業應該建立好報銷制度,規范報銷流程,從多方面佐證是企業真實發生的實報實銷的費用,這種情況下不代扣公司就完全可以講得通。切忌不管三七二十一,拿著發票就來報銷,用發票抵工資,用發票報福利,這種情況其實是經不住查的。